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广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02********3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502民初893号 |
案号 |
(2020)晋0502执恢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孙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256.74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被告史鹏鹏、王广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被告孙丽霞、史鹏鹏、王广宏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