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广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02********3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502民初893号
案号
(2020)晋0502执恢2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孙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256.74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被告史鹏鹏、王广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被告孙丽霞、史鹏鹏、王广宏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30
发布时间
2020-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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