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9********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1028刑初10号 |
案号 |
(2020)赣1028执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成海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张鹏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郑国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追缴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本案冻结的严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账户194 473.84元(账户: 6217994010004080736)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