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0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巢民一初字第00929号
案号
(2020)皖0181执恢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焦治涛服务费40000元;二、被告江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焦治涛垫付的费用11335元并承担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2年4月17日公司成立时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江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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