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04********5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84民初844号 |
案号 |
(2020)冀0684执1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范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穆建恒货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