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1********5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722民初2219号 |
案号 |
(2020)冀0722执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利、马国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雨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0‰计算,自2018年10月23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雨的其他损失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原告张雨负担800元,被告孙利、马国苹负担1150元。原告张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50元,予以退还1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