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秋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7********2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1187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秋岭、王保花共同给付原告张浩琪、岳素华代其支付的借款本息167 999.66元及损失(以167 999.66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660元由被告杨秋岭、王保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