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红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4********2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124民初491号
案号
(2020)冀1124执恢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饶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翟文丽、尹红星偿还原告王亚写借款本金17.5万元及利息(分别以7万元为本金,年利率24%、10万元为本金,年利率24%、5 000元为本金,年利率6%,依次从2016年4月10日、2016年4月27日、2016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息)。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50元、保全费1 470元共计3 920元由被告翟文丽、尹红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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