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红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4********2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124民初491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恢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翟文丽、尹红星偿还原告王亚写借款本金17.5万元及利息(分别以7万元为本金,年利率24%、10万元为本金,年利率24%、5 000元为本金,年利率6%,依次从2016年4月10日、2016年4月27日、2016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息)。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50元、保全费1 470元共计3 920元由被告翟文丽、尹红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