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柱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82********6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284民初1879号 |
案号 |
(2017)粤1284执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东联胡南文体用品厂、胡柱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升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353.72元,并应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至付清货款之日给原告肇庆市升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肇庆市升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4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东联胡南文体用品厂、胡柱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28 |
发布时间 |
2017-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