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2********36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2民初4805号
案号
(2020)皖1202执4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季辉借款250000元及利息(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5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二、原告胡季辉对被告李丽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1666号阜阳宝龙城市广场25#商住楼3406室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时间
2020-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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