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01********8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2刑初430号
案号
(2020)皖1202执26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武兆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亓明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苑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29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段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五、对被告人武兆辉违法所得1360000元,对亓明朗违法所得1420000元,对苑虎违法所得680000元,对段杰违法所得100000元,依法予以收缴。扣押在案的作案用油罐车、加油工具、油罐、油品处置款等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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