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兴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1147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兴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逊克县天昊农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到实际给付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00元,由被告陈兴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