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荣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1********65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1民初3834号
案号
(2020)赣0731执2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795.83元;二、被告刘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671.60元、违约金197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上述欠款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荣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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