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0********00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3533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1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桂平房屋装修款18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何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