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3********3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24民初614号
案号
(2020)赣1024执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海敏偿还借款本金255734元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的利息139801元,合计人民币395535元。二、被告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海敏支付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255734元,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计4,660元,由原告李海敏负担1320元,被告戴军负担33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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