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3********3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4民初614号 |
案号 |
(2020)赣1024执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海敏偿还借款本金255734元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的利息139801元,合计人民币395535元。二、被告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海敏支付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255734元,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计4,660元,由原告李海敏负担1320元,被告戴军负担33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