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缪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6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4民初945号 |
案号 |
(2020)赣0424执1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缪向阳、卢冬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修水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截止到2020年2月20日的利息为6000元),由被告缪向阳、卢冬花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被告缪向阳、卢冬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