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印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50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初734号
案号
(2020)粤03执41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对被告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为:本金 16000 万元、利息 19254177. 49 元,复利 7844375. 47 元,逾期利息 91879500 元、 律师费损失 25 万元;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对被告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龙都丽景”项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文国用 2012 第 00165 号、文国用 2012 第 00167 号) 及“龙都丽景”项目在建工程(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 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抵押土地及房产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对被告余印强持有的中天公司 57. 5%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质押物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本金 16000 万元、截至2017 年6 月 6 日的利息19254177. 49 元,复利 7844375. 47 元,逾期利息 91879500 元,以及 2017 年 6 月 6 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79254177. 4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 律师费 25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五、被告余印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本金 16000 万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6 日的利息 19254177. 49 元、复利 7844375. 47 元,逾期利息 91879500 元,以及 2017 年 6 月 6 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179254177. 4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律师费 25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印强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六、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399203. 22 元,公告费 227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余印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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