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1********0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802执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燕、李春辉共同偿还原告吉安市宏标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国亮灯具超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燕、李春辉、吉安市吉州区国亮灯具超市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6-03 |
发布时间 |
2017-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