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4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81民初2310号
案号
(2017)皖0181执4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泽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飞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86%计算,自2015年2月21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潘超、刘春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3-02
发布时间
2017-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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