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4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81民初2310号 |
案号 |
(2017)皖0181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泽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飞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86%计算,自2015年2月21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潘超、刘春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发布时间 |
2017-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