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喜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4********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30民初462号
案号
(2019)冀0430执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邱县三联家电购物商场、被告宋喜安向原告王史柱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向原告王史柱支付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1‰计算,计算到2018年5月8日利息为10890元;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王史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被告宋喜安、被告邱县三联家电购物商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时间
2019-06-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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