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喜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4********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30民初462号 |
案号 |
(2019)冀0430执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邱县三联家电购物商场、被告宋喜安向原告王史柱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向原告王史柱支付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1‰计算,计算到2018年5月8日利息为10890元;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王史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被告宋喜安、被告邱县三联家电购物商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