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洪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5********0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5民初50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20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乐亭县信达电动车自行车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借款452万元,支付利息119988.52元(截止2016年11月21日),支付逾期利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确定(按双方订立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唐山海港信达乐家超商以作为抵押的房屋、土地对乐亭县信达电动车自行车商场到期不履行上述本院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物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享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永红、霍洪岩对被告乐亭县信达电动车自行车商场到期不履行本院确定的付款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乐亭县信达商场在4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60元,由被告乐亭县信达电动车自行车商场负担,被告王永红、霍洪岩、乐亭县信达商场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上述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06 |
发布时间 |
2018-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