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延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2********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29民初1360号 |
案号 |
(2018)黑0129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辛谡羽于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被告辛谡羽于2018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被告辛谡羽于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如逾期不履行,原告可对逾期的全部本息向法院申请执行;二、逾期未偿还借款,对被告尚志市北方商场所有的坐落于尚志镇利民委尚志大街(北方商厦3-4层)的676.8平方米商服(房产证号:尚房权证字第1501004529号)及坐落于尚志镇利民委尚志大街(北方商场三层东)的790.55平方米商服(房产证号:尚房权证字第1501004530号)、坐落于尚志镇利民委的3 192平方米商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号:尚国用(2013)第608号】进行拍卖、变卖后优先偿还原告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三、被告高延江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 200元,减半收取21 600元,由辛谡羽、尚志市北方商场、高延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时间 |
2018-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