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雪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5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2054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67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永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7600元并支付相应欠息(以356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9日期间按年利率18%计息,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对借款期间内的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以62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期间按年利率18%计息,自2014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对借款期间内的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何清、张雪英对被告金永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94,由被告金永根、何清、张雪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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