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2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2刑初1421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44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吴礼华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43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胡洋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扣除二个月十一天,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38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邱杰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33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39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张洁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31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泽斌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曹正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邱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玉宝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赵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扣除一个月五天,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被告人王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被告人朱宇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被告人王子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扣除一个月五天,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被告人郭晓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34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上列十三名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或监视居住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对被告人吴礼华、胡洋、邱杰、张洁、李泽斌、曹正龙、邱飞、张玉宝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0元予以继续追缴。三、责令被告人吴礼华、胡洋将赃款人民币35000元退赔给被害人赵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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