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符伟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3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天商初字第00281号 |
案号 |
(2016)苏0402执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常州市明惠物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17340.88元,利息27762.57元(该利息算至2014年2月14日),并支付2014年2月25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常州市明惠物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前述义务,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有权就符伟娟、周岳明抵押的位于武进湖塘镇广电中路19号泰富城B-1区3001号、3002号、3003号、3004号、3020号、3021号房屋在2499400元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周岳明、符伟娟、常州蓝亨纺织有限公司、江苏耐美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符伟娟、周岳明、常州蓝亨纺织有限公司、江苏耐美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常州市明惠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6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961元,常州市明惠物资有限公司、周岳明、符伟娟、常州市邮电通信光缆有限公司、常州蓝亨纺织有限公司、江苏耐美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发布时间 |
2017-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