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金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5********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35民初252号 |
案号 |
(2020)冀0435执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金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新科钢筋款本金人民币682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按本金682000元计息,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0元,由被告杨金光负担。判决如下:被告杨金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新科钢筋款本金人民币682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按本金682000元计息,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0元,由被告杨金光负担。判决如下:被告杨金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新科钢筋款本金人民币682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按本金682000元计息,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0元,由被告杨金光负担。判决如下:被告杨金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新科钢筋款本金人民币682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按本金682000元计息,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0元,由被告杨金光负担。判决如下:被告杨金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新科钢筋款本金人民币682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按本金682000元计息,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0元,由被告杨金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