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艳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22********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24民初2741号
案号
(2020)冀1024执1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艳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香河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房屋贷款本息36483.01元及相应利息与违约金(以房屋贷款本息10784.0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2日起、以房屋贷款本息6433.75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5日起、以房屋贷款本息4273.99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2日起、以房屋贷款本息4279.2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8日起、以房屋贷款本息4276.1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5日起、以房屋贷款本息6435.9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起分别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香河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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