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4********6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24民初1317号
案号
(2020)冀0324执恢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卢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郭苗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借款本金57954.92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韦勇、赵文博对被告郭苗苗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郭苗苗、韦勇、赵文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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