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旭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4********0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324民初2403号
案号
(2020)冀0324执恢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卢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永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借款本金163573.9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63573.93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贾旭祥、魏俊坡对被告贾永玲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贾旭祥、魏俊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永玲追偿。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被告贾永玲、贾旭祥、魏俊坡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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