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桂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81********07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7民再2号
案号
(2019)冀1127执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鸿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8年11月16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79882.40元及利息203648.68元(计算至2017年7月24日);并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原审原告银行系统打印数据为准)。    二、如被告第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被告李袁冬婷名下的房产(河西区第106910号)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卢金庆、冯林弟、孙桂勇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六、原审案件受理费48226元,减半收取241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113元,由被告河北鸿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卢金庆、冯林弟、孙桂勇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4-04
发布时间
2019-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1127执454号
立案日期
2019-04-04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1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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