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高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8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7民初51号
案号
(2020)皖0207执25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高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晓飞120621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被告吴高升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崔晓飞已预付,被告吴高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崔晓飞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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