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4********1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2民初7883号
案号
(2020)皖1202执26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申林、刘大鹏、王正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钢材款1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11月16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在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告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在拖欠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最多不超过180万元;四、驳回原告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8元,减半收取计125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04元,由被告申林、刘大鹏、王正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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