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8********1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1民初646号
案号
(2020)皖0221执20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1012.16元、利息9410.09元、罚息5043.1元,共计人民币65465.35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罚息;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辽nu1552,车架号lgbh52e07cy015473)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0元,由被告魏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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