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姬鹏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02********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3民初3389号
案号
(2017)黑0103执14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鑫升隆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贷款本金1,736,850元及利息117,005.2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1.7%计算);二、被告哈尔滨市宇茜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江南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君禾电子科技责任公司、李秀侠、付亚全、杨军、杨小禾、张家升、姬鹏宇、申晓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485元,由被告哈尔滨鑫升隆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宇茜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江南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君禾电子科技责任公司、李秀侠、付亚全、杨军、杨小禾、张家升、姬鹏宇、申晓茜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7-04-11
发布时间
2017-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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