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7********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4427号 |
案号 |
(2020)黑0110执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赵亚志、韩卫东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被告赵亚志、韩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76 231.19元;三、被告赵亚志、韩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76 231.19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四、被告赵亚志、韩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3 500元;五、如被告赵亚志、韩卫东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对不能清偿部分,可以本案所涉抵押物,即被告赵亚志所有的哈尔滨市香坊区电教小区2栋6单元8层4号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赵亚志、韩卫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553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赵亚志、韩卫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