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化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23********2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23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123执10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依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79,999.81元及利息28,965.26元,本息合计:108,965.0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0月20日始,以本金79,999.81元为基数,年利率按17.55%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丁化臣与被告亢军对该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丁化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79,999.76元及利息28,748.29元,本息合计:108,748.0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0月20日始,以本金79,999.76元为基数,年利率按17.55%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于海与被告亢军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40,223.74元及利息14,169.63元,本息合计:54,393.3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0月20日始,以本金40,223.74元为基数,年利率按17.55%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于海与被告丁化臣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1.6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于海、丁化臣、亢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9-13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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