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亮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3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11民初516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6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宁亮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李善喜、何樱桃返还借款本金460 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 044元,由被告宁亮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