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1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3民初2295号 |
案号 |
(2020)赣0923执9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余辉、毛桂英、王东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5613.11元及利息36566.75元(该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2019年7月2日),并支付以95613.1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至付清款项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被告余辉、毛桂英、王东林负担。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