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3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23民初724号 |
案号 |
(2020)赣0923执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美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514316元给原告江西乘龙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江西吉链物流有限公司、欧阳晓斌、潘翔、付小明对被告欧阳美华不能清偿上述款项的余额部分,平均分担五分之一的还款责任,款项支付给原告江西乘龙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7050100100016154-00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4元,由被告欧阳美华承担。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