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车南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38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4民初2148号
案号
(2020)赣0424执18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车南艳、曹戊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944.28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本息合计34,944.28元。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76%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2元,保全费650元,由被告车南艳、曹戊莲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车南艳、曹戊莲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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