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飞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5********3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4民初3419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1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飞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华平借款本金56,000元;二、上述借款本金,被告邓飞彬应自2019年9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被告邓飞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