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24民初1302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恢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易通水泥制品厂支付货款383700元。二、被告吴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易通水泥制品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5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8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9元,由被告吴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