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86657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00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与被告陈美臻、陈亮、魏春玫签订的合同编号为7704201410057413030的《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于2020年4月4日提前到期;二、被告陈美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借款本金2682239.29元;三、被告陈美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截至2019年8月8日的利息168494.02元、罚息9306.12元及自2019年8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标准计算);四、被告陈美臻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可对被告陈美臻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海滨大道以东、航海道以北雍海苑9-3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陈亮、魏春玫就第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8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28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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