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双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32民初201号 |
案号 |
(2020)冀0532执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4日始,按月息2%计算,直至涉案本息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保全费3,370元共计5,740元,原告王俊负担4,590元,被告齐双华负担1,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