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贺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5********2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33民初679号 |
案号 |
(2020)冀0433执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庞何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56132.6元及按月利率10.65‰上浮50%计算自2018年7月3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庞贺珍、李桂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1.3元由被告庞何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