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建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4********1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4刑初18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建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38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本案缴获枪支及毒品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刘建雄退赔被害人庞亚静损失95 600元、靳明洁损失184 300元、张龙损失224 000元、王占欣损失276 100元、马少云损失256 600元、李峰损失3 000元、陈超损失369 677元、韩丁损失186 272元、孙旭东损失180 000元、陈卓损失320 619元、李兵损失196 939元、韩伟损失239 143元、马金彪损失220 423元、孙延涛损失389 641元、王明水损失264 606元、王新忠损失114 000元、王鹏损失253 090.3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