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建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4********1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24刑初18号
案号
(2020)冀1124执2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饶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建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38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本案缴获枪支及毒品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刘建雄退赔被害人庞亚静损失95 600元、靳明洁损失184 300元、张龙损失224 000元、王占欣损失276 100元、马少云损失256 600元、李峰损失3 000元、陈超损失369 677元、韩丁损失186 272元、孙旭东损失180 000元、陈卓损失320 619元、李兵损失196 939元、韩伟损失239 143元、马金彪损失220 423元、孙延涛损失389 641元、王明水损失264 606元、王新忠损失114 000元、王鹏损失253 090.3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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