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亳州市明仁堂药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86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02民初6670号 | 
| 案号 | (2020)皖1602执326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立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913059.2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第一笔代偿款117907.49元自2018年12月29日起、第二笔代偿款1795151.73元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艳红、宋建军、袁志侠、亳州市明仁堂药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周立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宋艳红、宋建军、袁志侠、亳州市明仁第12页堂药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周立国享有追偿权。三、若被告周立国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周立国抵押担保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中药材交易中心b区9栋45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200504436号、担保金额62万元)、被告宋艳红抵押担保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12号楼1单元1801号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201311387号、担保金额82万元)、被告宋建军抵押担保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佳运茗苑2#住宅楼501号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201003798号、担保金额36万元)在各自设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04元,由被告周立国、宋艳红、宋建军、袁志侠、亳州市明仁堂药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周立国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00754867882P | 
| 登记机关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中药材交易中心3栋3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