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22********2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91民初1173号 |
案号 |
(2020)皖0291执1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2070.93元,利息5365.02元,罚息4715.97元,共计人民币53030.24元,并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42070.93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宁a885r0,车架号lsgws52xx9s027031)的折价、第4页共6页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5.00元,案件保全费560元,由被告龚超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垫付,待执行到位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