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文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2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81民初7065号 |
案号 |
(2020)皖0181执2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文明给付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息1245118.7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1.125125%计算,以1245118.72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双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000元;三、被告董菊花、王俊、邹家银、王文月、周自霞、王茂、刘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王文月、周自霞名下位于巢湖市官圩行政村金码头城7-1号楼402室的房屋进行变卖、拍卖,并对价款在借款本金1245118.72元及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王文明、王文月和巢湖市项山园林建材厂所有的机械设备进行变卖、拍卖,并对价款在借款本金1245118.72元及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10讼请求。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40元,减半收取8570元,由被告王文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