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金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81********0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382刑初176号 |
案号 |
(2020)黑0382执1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郭运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33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32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郭金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32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郭金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郭金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包天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七、被告人高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八、被告人李元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九、依法追缴被告人郭运河、张丽、郭金良、郭金凯、郭金戈违法所得194.7万元,返还被害人刘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